您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业绩 > 农村生活污水--人工湿地
新洲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
||||||||||||||||||||||||||||||||||||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4-03-04 9:45:16 浏览次数:3041次 | ||||||||||||||||||||||||||||||||||||
为加强武汉市新洲区农村环境保护,充分发挥新洲区已建成的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效能,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3号)及国家、省市环保大会精神,根据《关于下达2012年度第一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武环农办【2012】2号)、《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方案》、《新洲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行第三方运营的管理办法(试行)》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新洲区的36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第三方运营托管,每日水量为1730m³,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
进水水质情况
项目
CODcr
BOD
SS
NH3-N
PH
浓度(mg/L)
300
150
150
30
7.0-8.0
为加强武汉市新洲区农村环境保护,充分发挥新洲区已建成的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效能,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3号)及国家、省市环保大会精神,根据《关于下达2012年度第一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武环农办【2012】2号)、《武汉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方案》、《新洲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行第三方运营的管理办法(试行)》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新洲区的36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第三方运营托管,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污水处理设施能够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要求,运行稳定有效,无需动力,经济效益较好。
|
技术支持:武汉京伦科技 ICP备案编号:鄂ICP备13006495号-1
电话:027-61000298 传真: 邮箱:runlv@126.com